11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
截至2023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5.16亿千瓦,同比增长约2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52%。
2023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32.0%,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北京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国家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其中四川、青海、云南三省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超过70%。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的1个、40%—80%的6个、20%—40%的24个。湖南、重庆、广东、广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来水减少等自然原因,依政策对权重进行核减。依政策核减后,湖南、广西、重庆均完成国家下达的权重,广东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权重1个百分点。西藏免于考核,新疆只监测。
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18.1%,同比增长2.2个百分点。除西藏免于考核、新疆只监测外,全国所有省份均完成国家下达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含跨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其中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4省(自治区)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达到30%。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的15个、10%—20%的12个、5%—10%的4个。
2023年,全国及重点省份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情况良好。2023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率97.3%,同比提升0.5个百分点;蒙东、湖南、青海和甘肃风电利用率同比显著提升,蒙东风电利用率96.7%、湖南风电利用率99.7%、青海风电利用率94.2%、甘肃风电利用率95.0%,同比分别提升6.7、2.3、1.5、1.2个百分点。2023年,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0%,同比降低0.3个百分点。全国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约99.4%,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
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如下:
浙江。2023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1368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2.1%,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00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1.3%,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
四川。2023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820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6.0%,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4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9.4%,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
宁夏。2023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47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34.3%,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45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32.7%,同比上升3.8个百分点。
甘肃。2023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4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51.6%,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44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7.3%,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青海。2023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3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2.0%,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58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35.2%,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4〕80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等文件,我局委托有关研究机构汇总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各地区2023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现印发监测评价报告。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3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0月10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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