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旗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高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的文件精神,现对享受高龄津贴期间,超过2个月无法取得联系、未按月进行生存认证、无法确认生存状态的领取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暂停发放高龄津贴,经核查,对以下人员予以暂停发放高龄津贴,请以下人员(或老人监护人)阅读到本公告,尽快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进行人员信息反馈,待核实老人情况后,再补发资金。逾期未反馈信息,一切问题责任自负。超过一年以上未验证导致停发的将无法全额补发。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8日- 2024年11月22日(公示期为5天),逾期不再受理。
2024年11月暂停发放高龄津贴人员名单 | |||
乡镇 | 村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陕坝镇 | 红柳地村 | 江秀英 | 152827**********25 |
陕坝镇 | 红柳地村 | 杨茂盛 | 152827**********1X |
沙海镇 | 向阳5社 | 于秀珍 | 152827**********21 |
沙海镇 | 向阳10社 | 徐秀英 | 152827**********29 |
沙海镇 | 向阳12社 | 吴秀兰 | 152827**********26 |
沙海镇 | 向阳18社 | 甄银香 | 152827**********27 |
团结镇 | 民先村 | 赵秀兰 | 150826**********24 |
团结镇 | 立新村 | 赵桂梅 | 152827**********2X |
注意事项:高龄津贴是政府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拨付的专项资金,任何人不得多领、冒领。高龄津贴自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家属应当在老年人死亡或户籍迁出当月主动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死亡或户籍迁出信息,以便村(社区)做出停发管理。对多领、冒领高龄津贴的将采取必要手段全额追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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