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发布数据跨境传输最终规定,以应对外部获取美国敏感的个人和政府相关数据所带来的紧迫国家安全风险

文摘   2025-01-03 11:56   上海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引言


原文来源:
https://www.justice.gov/opa/media/1382526/dl

2024年12月27日,司法部发布并公开了一项最终规则,以应对某些国家持续试图获取、利用和武器化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及与美国政府相关数据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该规则充分反映了司法部对公众意见的深入考量,这些意见源自2024年3月5日拟议规则草案提前通知(ANPRM)和2024 年10月29日拟议规则草案通知(NPRM)。期间,司法部收到了来自企业和组织的数百条反馈,并与数十个美国政府机构和办公室进行了广泛磋商,同时还与外国合作伙伴展开了交流。


正如 ANPRM 和 NPRM 中所预览的那样,最终规则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门内设立了一个“国家安全计划”。该计划限制并在某些情况下禁止美国人与六个“国家关注”进行某些类别的数据交易,因为这些交易可能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涉及上述国家、实体或个人获取美国大量敏感个人数据或与政府相关数据所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


今天发布的规定将在发布后 90 天正式生效。其中,部分强制性合规义务将分阶段实施,其生效日期为发布后 270 天。此外,司法部计划继续与业界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以评估在规定生效时是否需要适用任何通用性许可。同时,司法部预计将在规定生效前发布有关合规和执法的公开指导意见。

01

最终规则vs拟议规则


最终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针对评论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某些截止日期、阈值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受关注国家:最终规定将以下六个国家列为“受关注国家”: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和委内瑞拉。这些国家长期以来存在或严重存在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人民安全保障极为不利的行为模式。此外,它们被认为存在利用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及与政府相关数据的重大风险。

受监管人员:
最终规定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受监管人员”定义的总体范围,但调整了部分措辞,使其更加符合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采用的“50%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任何由受监管人员拥有 50% 或更多股份的实体将被视为受监管人员。最终规定将“受监管人员”定义为以下四类对象:
  • 由受关注国家拥有 50% 或更多股份的外国实体,或在受关注国家法律下组织,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令人关切的国家的外国实体。
  • 由受监管人员拥有 50% 或更多股份的外国实体。
  • 受关注国家或受监管人员实体的外国雇员或承包商。
  • 主要居住在受关注国家的外国个人。
   
除此之外,最终规定还包括由司法部指定为“被覆盖方”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作为补充。司法部还可以指定任何个人为“被覆盖方”,无论其所在地,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该个人是或曾经是由受关注国家或被覆盖方控制或管辖的。
  • 该个人的行为、曾经的行为或可能代表令人关切的国家或被覆盖方行事。
  • 该个人故意导致或可能导致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敏感个人数据:最终规则对涉及六类敏感个人数据的交易进行监管,如果这些数据与任何可识别的美国个最终规定继续监管涉及六类敏感个人数据的交易。这些数据如果与任何可识别的美国个人或与一个独特且可识别的美国人群体有关联,可能被受关注国家或受监管人员利用,从而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六类敏感个人数据包括:
(1)某些受保护的个人信息(例如,与设备标识符关联的名称、社会安全号码、驾照或其他政府身份识别号码);
(2)精确的地理定位数据(例如,全球定位系统坐标);
(3)生物识别标识符(例如,面部图像、声纹和声型以及视网膜扫描);
(4)人类基因组数据以及另外三种人类“组学”数据(表观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或转录组学);
(5)个人健康数据(例如,身高、体重、生命体征、症状、测试结果、诊断、数字牙科记录和心理诊断);以及
(6)个人财务数据(例如,与个人信用、借记卡、银行账户和财务负债相关的信息,包括支付历史)。
    此外,最终规定明确将以下数据排除在“敏感个人数据”的定义之外:
  • 与个人无关的公开或非公开数据(例如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
  • 从合法政府记录或广泛分布的媒体中公开可获得的数据。
  • 个人通信和某些信息材料。
     这些排除适用于上述六类敏感数据的每一类。

大量敏感个人数据阈值与美国政府相关数据:最终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措施适用于涉及敏感个人数据的“被覆盖数据交易”,只要相关数据在过去 12 个月内超过特定阈值。数据是否匿名化、假名化、去识别化或加密均不影响这一标准。敏感个人数据的阈值如下:
  • 超过 100 名美国人的人类基因组数据及另外三类人类“组学”数据(表观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或转录组学)。
  • 超过 1000 名美国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 关于 1000 多台美国设备的精确地理定位数据。
  • 超过 10,000 名美国人的个人健康数据和个人财务数据。
  • 超过 100,000 名美国人的某些受保护的个人身份标识符。
  • 上述类别的任何组合,只要其中任一类别达到最低阈值。

政府活动位置数据:规则将部门公开的政府相关位置数据列表中所列地理区域内的任何精确地理定位数据视为政府相关数据。如果一个地理区域的数据可能被令人关切的国家利用,从而揭示联邦政府控制位置的相关信息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则部门可与机构协商后将该区域列入名单。

美国政府人员数据:任何与当前或近期的美国政府雇员或承包商(包括军方与情报部门)有关联的敏感个人数据,如果被推销或交易,也将被视为政府相关数据。

对于某些涉及政府相关数据的交易,无论数据数量如何,这些交易都受到监管。


02

禁止、限制、豁免的交易类型


   

被禁止的两类交易是数据经纪业务和涉及获取大量人类基因组数据或人类生物样本(从中可以推导出此类数据)的受保护数据交易。

受限交易的三类包括供应商、雇佣和非被动投资协议。如果这些与受关注国家或受保护人员进行的受限交易符合国土安全部网络安全和基础设施局(CISA)制定的某些安全要求,这些交易是被允许的。

这些安全要求旨在降低受关注国家或受保护人员获取交易中涉及的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或政府相关数据的风险。CISA同时发布其安全要求。这些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措施,如基本的组织网络安全政策和实践、物理和逻辑访问控制、数据掩码和最小化、加密以及隐私增强技术的使用。最终规则对“访问”的定义进行了技术修正,以防止无意中将符合CISA安全要求的受限交易视为外部交易而排除在规则范围之外。

该规则通过要求与非受保护的外国个人进行数据经纪业务的美国个人满足某些条件来应对数据被转售或通过第三方转移到令人担忧的国家或受保护人员手中的风险,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同要求该外国个人不得通过后续受保护的数据交易将数据转售或提供给令人担忧的国家或受保护人员。该部门预计,即将发布的合规和执法指导将提供满足这一要求的合同模板语言。

为应对潜在的规避监管行为,该规定禁止美国公民故意指示任何被禁止的、如果由美国公民实施则会被禁止的受保护数据交易。该规定还禁止旨在规避监管的交易、那些导致或试图导致违反监管的交易以及违反监管的阴谋。最终规定明确指出,提供第三方平台或基础设施的美国公民对其客户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的被禁止或受限制的交易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他们仅对其自身进行的被禁止或受限制的交易负责。

豁免交易:最终规则豁免:
1. 不传递任何有价值物品的个人通信;涉及表达性材料的信息材料的进出口;以及旅游信息,包括有关个人行李、生活费用和旅行安排的数据。
2. 美国政府的官方活动。
3. 金融服务,如果它们涉及通常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且作为其一部分的交易,例如银行业务、资本市场、期货或衍生品,或者金融保险服务;授权给国家银行的金融活动;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本质上被定义为金融活动或对金融活动的补充的活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个人财务数据的转移;以及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即就投资组合或资产提供建议以获取报酬,包括相关的辅助服务。
4. 如果一位美国人与其外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企业集团交易通常是附带的,并且是常规行政或业务运营(如人力资源、工资单、税收、许可证、合规、风险管理、差旅和客户支持)的一部分,则此类交易被豁免。
5. 联邦法律或国际协议,包括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22 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 年)、
  • 中美之间关于海关、法律援助和税收的各种协议、
  • 《美国 - 古巴引渡条约》(1905 年)、
  • 美国 - 俄罗斯关于海关(1994 年)和法律援助(1999 年)的协议、
  • 《美国 - 委内瑞拉法律援助条约》(1997 年)、
  • 《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以及
  • 某些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机制)所要求或授权的交易。
此外,在通常属于联邦法律和法规的附带情况以及合规的一部分范围内的交易可予豁免。
6. 如果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明确指定某些投资协议为豁免对象,那么在这些协议已受到 CFIUS 采取的某些缓解措施或其他行动之后。
7. 通常与电信服务的提供相关并作为其一部分的交易,包括所有语音和数据通信服务,不论其格式或传输方式如何,包括通过电缆、互联网协议、无线、光纤或其他传输机制提供的通信服务,以及网络互联、传输、消息传递、路由或国际语音、文本和数据漫游的安排。
8. 与受关注国家或受覆盖人员进行的数据交易,涉及药品、生物制品、器械或组合产品的批准或授权,如果数据交易涉及获取或维持监管批准所必需的“监管批准数据”。“监管批准数据”是指符合FDA法规(21C.F.R.314.80(i))并由监管实体用于研究或营销药品、生物制品、器械或组合产品(包括上市后研究和监测)的敏感个人数据,不包括评估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非合理必要的数据。“药品”、“生物制品”、“器械”和“组合产品”的含义分别在21U.S.C.§321(g)(1)、42U.S.C.§262(i)(1)、21U.S.C.§321(h)(1)和21 CFR §3.2(e)中规定。
9. 如果交易是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505(i) 和 520(g) 条监管的临床研究的一部分,或者是为药品、生物制品、器械、组合产品或婴儿配方奶粉的研究或上市许可向 FDA 提交申请所支持的其他临床研究和上市后监测数据,并且这些数据是按照 FDA 的规定(21 C.F.R. 314.80(i))进行去识别或假名化的,则此类数据也予以免除。如果它们是收集或处理的一部分,则也予以免除。

最终规定还明确了从政府记录或广泛传播的媒体(如自由可用的开放访问库)合法公开获取的交易数据,以及通常与表达性材料相关联的元数据,或者对于传输或传播表达性材料合理必要的元数据(例如嵌入数码照片中的地理定位数据)。

最终规则授权该部门颁发一般许可证,以授权在特定条件下某些类别原本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符合这些条件的交易将不需要进一步授权,例如,通过授权受保护数据交易的有序逐步减少条件,可以简化特定行业的交易。正如在高级通知草案和通知草案中也预览的,该规则授权该部门为特定交易向申请并披露其预期交易细节的各方颁发特定许可证。该规则列出了颁发一般和特定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特定许可证或基于新信息寻求对拒绝许可证的重新审议的流程。该部门打算就如何申请特定许可证发布单独的指导。


03

合规义务及违法后果


最终规则并未规定整个美国经济或所有数据交易的一般尽职调查、记录保存、报告或其他合规要求。相反,与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的经济制裁项目下的合规类似,美国公司和个人应根据其各自的风险状况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这些基于风险的合规计划可能会因一系列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公司的大小和复杂性、产品和服务、客户和交易对手以及地理位置。如果发生违规行为,该部门将在任何执法行动中考虑合规计划的充分性。

最终规则确立了某些报告要求,以确保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并保障国家安全,包括:
• 如果从事涉及云计算服务的受限交易的美国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涉及国家或受覆盖人员 25%或更多的股份,则其提交的年度报告;
• 任何已收到且明确拒绝他人提出的涉及数据经纪业务禁止交易的提议的美国人的报告;
• 如果从事涉及数据经纪业务且涉及外国非受保护方的受保护数据交易的美国人知道或怀疑外国交易方违反了对转售和向受关注国家或受保护方转发的限制,则该美国人的报告;并且
• 美国公民为获取或维持在相关国家上市药品、生物制品、器械或组合产品的监管批准而进行的某些数据交易的报告,这些交易属于豁免范围。

最终规则允许公司使用现有的审计、报告和其他合规实践,只要它们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因此无需创建重复或单独的系统或报告。最终规则还澄清,美国公民可以使用内部或外部审计,只要它们是独立的,并符合本规则的其他要求。最终规则进一步澄清,针对受限交易的审计只需审查美国公民的受限交易(而不是所有数据交易)以及相关的(不是所有)政策、人员和系统。

最终规定允许该部门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审查和传唤证人,并发出与任何调查事项相关的证人和文件的传票。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受《联邦民事处罚通货膨胀法》的约束,最高可达368,136美元,或交易金额的两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该规定确立了该部门发布违规调查结果和民事处罚的程序,包括在部门发出处罚之前给予各方回应机会。故意违规可能导致高达1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和长达20年的监禁。

本文由AI进行翻译,律师进行校对。下面附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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