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源县法院六盘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理赔案件,法庭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保险金11万元。
原告亲属黄某生前系泾源县某林场从事护林员工作,2022年2月份,泾源县某林场为黄某等人统一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11万元。
2022年9月份的一天,黄某在给本村村民腌制青贮饲料时驾驶农用车发生事故导致其身亡。妻子苏某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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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本案中逝者黄某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是民生意外伤害保险,从原告提交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单中明确记载:1、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1万元;2、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宁夏农村户籍外出务工人员离开本村,在务工路途中或在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
本案原告亲属黄某去给本村村民腌制青储饲料时发生事故导致身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系给他人帮工而并非外出务工期间发生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在现今的乡村,村民之间、邻居和亲戚以及左邻右舍之间相互帮工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帮工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相互之间的有偿服务行为即相互务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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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对死者黄某义务为他人帮工的行为认定为有偿务工行为,以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黄某保险金11万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后不到十天,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如数履行完毕。
▌责编/肥龙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