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提示

民生   2024-12-17 11:58   西藏  


为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防范化解突出风险隐患,全力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提示如下:

一、加强地下空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公安、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督促落实每日4次日间检查和2次夜间巡查,严禁地下空间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要对辖区住宅小区地下空间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基本情况,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加快推进地上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二、严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公安、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联合整治机制,强化会商研判、信息共享、隐患抄告、联合执法等措施落实,高频次开展联合检查、错时检查,依法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巡查提示、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隐患上报工作机制,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小区居民、沿街商户等广大社会群众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电动自行车“五个严禁”“五个必须”守则,禁止出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安全通道等行为。

三、加强重点区域、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文旅、发改、市场监管、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寺庙文物古建筑、商业综合体、老旧商(市)场、老城区、老旧小区等高风险场所、区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违规停放、充电和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问题,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五个严禁”“五个必须”守则,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

四、加大电动自行车责任事故追究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从而引发的火灾事故,按照《昌都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八宿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彩锋

审核:斯郎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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