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实
曹建民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确保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见到实效,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立法先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能否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直接决定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及时性。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效率,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加强民生领域等“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健全社会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加快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
聚焦高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实际的运行状况,在法律运行的不同领域,法律规范能否高效实施,直接决定法治政府建设程度。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完善行政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政决策,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强化制约监督,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强制约监督是实现公正的重要保障。法治监督体系是对法治体系中的立法、执法、司法运行的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必需环节。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应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执法司法权力规范高效行使。要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执法协调监督体系,落实执法监督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覆盖、精准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突出标本兼治,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厚植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得以运行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保障、科技信息保障等。要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健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要筑牢法治建设的坚实后盾,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在基层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健全依法维权和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主动创安主动创稳提质增效;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有机衔接,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为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