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是农用物资中维系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化肥的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然而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弄虚作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近日,平乐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让我们一起看看!2022年初,被告人孟某与任某(另案处理)商量销售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并于同年9月由任某与被告人郭某协商以22元/包的价格向郭某购买磷石膏土壤调理剂。被告人郭某从安徽宣城购买回磷石膏土壤调理剂颗粒后,聘请工人在河南家中,以自己注册成立的某农技有限公司来设计包装袋,对购买回来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更换包装,并按照任某的要求将磷石膏土壤调理剂运输到广西桂林市平乐县、柳州市、贺州市及来宾市等地的一些乡镇。被告人孟某、任某组织好销售团队后,由任某租赁酒店召开农户推广培训会吸引农户参加,被告人孟某冒充农业专家在会上讲课宣传,并负责收受销售人员货款及与被告人郭某结算货款。任某、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农户推广培训会上以推销的方式,销售“某天化”牌磷石膏土壤调理剂。期间,被告人孟某、任某共组织运输“某天化”牌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到广西桂林市、柳州市、贺州市及来宾市等地,价值1731375元,实际销售金额1650375元,被告人郭某实际销售金额282150元。被告人孟某获利40000元,郭某获利20000元。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某天化”牌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硫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HG/T4219-2011标准,经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伪劣产品。被告人孟某、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伪劣化肥,仍然非法销售牟利,孟某实际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郭某参与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被告人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追缴被告人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化肥是农民种植农作物时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对农作物的生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可构成刑事犯罪。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不仅关系农民收入、社会稳定、乡村振兴,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本案的孟某、郭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化肥,仍然非法销售牟利,严重侵害了农民使用合格产品的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官温馨提醒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民朋友,在购买化肥原料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到以下几点:(一)从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选择合法、有规模、有信誉的农资商店购买。认准商标、厂名,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坚决抵制“三无”产品。(二)警惕不良商家将劣质和过期产品低价出售,不要贪图便宜,以免因小失大。(三)不要“闷声吃亏”,注意留存票据,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费协会等反映举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