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城区规划管理,消除违法违章建筑存量,及时制止和大力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持续提升县城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建成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依法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中安街道东门社区、太和社区、清溪社区、王家屯社区,胜境街道外山口社区、后矿社区。
二、实施主体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街道联合予以查处,有序开展整治。
(二)违反自然资源、住建、农业、林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相应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整治情形
整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四、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五、涉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凡涉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必须带头拆除,逾期未拆或包庇、纵容他人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阻碍依法强制拆除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威胁、阻碍以及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4—4615279(富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本通告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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