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是群众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 为防范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富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
二、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 0.2 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 毫克至 4 毫克即可导致死亡。《中国药典》 记载,草乌一般炮制后用,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很难破坏其毒性, 且生品不宜内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含有草乌、 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若确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出 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五、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六、压实属地防控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扛起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防控宣传教育,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素养和防范意识,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七、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监管部门要聚焦秋冬季进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推进落实好属地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加工出售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
八、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置,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严格信息报送纪律,杜绝缓报、瞒报、谎报。对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富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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