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煮食草乌附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

民生   2024-11-21 20:02   云南  

秋、冬季是群众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 为防范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富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

二、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 0.2 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 毫克至 4 毫克即可导致死亡。《中国药典》 记载,草乌一般炮制后用,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很难破坏其毒性, 且生品不宜内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含有草乌、 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若确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出 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五、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六、压实属地防控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扛起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防控宣传教育,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素养和防范意识,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七、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监管部门要聚焦秋冬季进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推进落实好属地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加工出售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

八、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置,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严格信息报送纪律,杜绝缓报、瞒报、谎报。对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富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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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泽慧
责编|马   超
监制|杨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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