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江西总商会章程

文摘   社会   2024-06-10 15:43   印度尼西亚  
章 程

印度尼西亚江西总商会

2024.6.10



目录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中文名称:印度尼西亚江西总商会
印尼文名称:PERHIMPUNAN PENGUSAHAJIANG XI INDONESIA
简称:印尼江西总商会(PPJXI)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为由在印尼的江西籍人士以单位或个人身份组成,从事商务沟通、贸易交往、信息传递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及印尼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根据中国及印尼两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通过指导、协调等方式,服务、团结和引导江西籍的企业、商家及各类经济组织合法经营,促进印尼与江西省之间经济合作、文化和人才交流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商会地址:印尼雅加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 服务在印尼的江西籍企业或个人,实现合作、共赢、发展;引导江西来印尼企业、商家及各类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其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
(三) 努力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江西籍团体和个人

均可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江西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者;
(四) 可适当吸收非江西籍人士及省内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协助会员加入商会,享受会员待遇,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江西籍会员等同。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须交 1 寸免冠照片 3 张、在印尼或江西省工商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或江西籍身份证明;
(二) 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交秘书处备案;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会员代表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按期交纳会费;
5、在国内或印尼失去合法登记者;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商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理事长 1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在三分之一理事提议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可专门召开理事会,可提议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提出罢免,出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商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庭,德才兼备;
(二) 在商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且一年有半年以上常住印尼;
(三)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较强的敬业与奉献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履行本职职责。商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 1名,会长为商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理事会成员代行上述职权;
(七) 提名秘书长人选;

(八)会长任期为三年一任,可以续任,但连续不能超过两任。

第二十三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 受会长和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 受商会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 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 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费按任期收缴,会费缴至商会指定账户,商会需出具正式票据。年度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 3,000 万印尼盾;常务副会长单位 2,000 万印尼盾;理事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长单位 1,000 万印尼盾;理事单位 300 万印尼盾;会员单位100万印尼盾。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本商会理事会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原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6 年 3 月 13 日讨论表决通过;本章程经经第二次代表大会 2019 年 3 月 16 日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南洋赣商
印尼江西总商会:服务在印尼的江西企业与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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