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覃文成、陈鹤辉等人诈骗案
第一次资金清退发还的公告
关于覃文成、陈鹤辉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文成、陈鹤辉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暂扣部分款项。现将第一次资金清退发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放金额
目前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及执行案款总计2578447.39元(其中通山县公安局暂扣款共计1190000元;通山县人民法院暂扣款及执行案款共计1388447.39元)。
二、案款发放计算方式
发放比例:根据通山县公安局《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报案受害人相关信息表》,本次应退赔218名受害人,受骗总金额为8017150.83元。
本次退赔比例计算方式:涉案赃款及执行案款总额÷受骗总金额。
各受害人本次退还金额:各受害人被骗金额×本次退赔比例。
受害人信息情况以通山县公安局提供的《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报案受害人相关信息表》为准,扫描下方二维码可查看。
如对上述信息表相关信息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反馈并邮寄相关材料,由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集相关信息后移交侦查机关核查。
三、领款材料提交审核
对《陈鹤辉、覃文成等人诈骗案报案受害人相关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无异议的案件受害人,可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寄领款相关材料或在2024年12月30日前到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领款材料,工作人员将对受害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进行核实。逾期未提交领款材料领款的,本院将对剩余案款依法进行提存,提存后不影响后续案款的退赔。
四、注意事项
因案件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受害人来自全国各地,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尽快顺利退赔,请受害人积极配合完成核实工作。本次发放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或其他机关名义以任何理由要求汇款、转账或索要银行账号密码的,请各受害人不要听信、付款,谨防上当受骗,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收款账号仅限受害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并确保该银行卡账户状态正常。
领款需提供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捺印,并附上联系号码)、受害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及账号信息(银行卡复印件中请注明开户人姓名、具体开户行信息,如中国工商银行通山县洋都支行;银行卡号复印后不能清晰识别的须将银行卡号再次工整誊抄)。
异议材料及领款材料邮寄地址:通山县大路乡迎宾大道8号,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办公室,联系号码:0715-2365668。
特此公告。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日
来源:咸宁新闻网微信公众号、通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