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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11月15日发布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进口。
公告指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螺旋粉虱、黑丝盾蚧、芒果蛎蚧、南洋臀纹粉蚧、大洋臀纹粉蚧、七角星蜡蚧等。输华椰子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输华椰子果园和包装厂须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检疫局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印尼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并每年更新,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出口前,印尼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输华椰子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如发现枝叶、果柄、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椰子输华。印尼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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