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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莲作为当之无愧的水果明星,成为各大水果店的“流量密码”。然而开榴莲就像“开盲盒”,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11月13日,邵阳武冈法院通报一起因榴莲“死包”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买卖双方互相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进行赔款。
据“武冈法院”通报, 今年7月,消费者夏某在附近一家水果店购买榴莲,3天后,夏某返回水果店,称购买的榴莲为“死包”,要求水果店进行退换。经营者张某检查后表示,夏某在榴莲没有成熟的情况下强行切开,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换,双方就此事发生激烈争执。当晚,夏某将自行拍摄的含有对商家侮辱性言词的退换视频发布至抖音、微信等平台,商家张某随即也发布了相关退换视频。双方发布视频的点击量、评论量累计均超500人次,产生了大量负面评论。
2024年8月,商家张某将消费者夏某起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要求夏某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营损失等共计7万元。同时,夏某提起反诉,要求商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按榴莲价款“退一赔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消费者夏某与商家张某就榴莲退换问题发生争执,夏某将带有对商家侮辱性言辞的退换视频发布至网上,造成视频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商家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夏某的过错行为与商家名誉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夏某侵害了商家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对商家张某要求夏某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商家张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理,张某虽没有对夏某进行言辞侮辱,但作为商家未能妥善处理好商品售后问题,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视频发布至网上引发大量的负面评论,激化矛盾,因此,应当将相关视频删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商家张某删除相关视频,消费者夏某删除相关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驳回他们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认为,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其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实时评论等特点,逐渐成为不少人评判线下矛盾、争论是非对错的“主战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消费者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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