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53元、罚款20500元,罚没款共计20607.5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该单位送达了一份“国产香蕉”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面积约1500平方米,当事人仅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国产香蕉”的采购记录,不能提供供应商及该产品检测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不合格批次“国产香蕉”共购进了93.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559.13元,违法所得107.53元。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于2024年6月27日已被我局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可能会导致小规模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不断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并对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品种进行重点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
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5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2024年1月15日22点,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办案,在鹰雄大道查获了送气工蒋某某运输的15个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的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中发现其中有5个超期气瓶,1个报废气瓶,贵溪市公安局当场查扣15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送气工蒋某某予以10天的行政拘留,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后续处理由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据蒋某某供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在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的,并提供了付款记录。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因充装单位属地管辖权于2024年1月1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经查:经核实被贵溪市公安局查封的15个气瓶中其中有9个气瓶属于年检期限内,5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1个气瓶属于报废瓶。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公司员工邓某某为了谋取利益私下充装,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录入充装系统,在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鹰潭某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切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规范特种设备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鹰潭市月湖区某家电店销售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10月21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某家电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执法人员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标准GB16410-2020(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性≤0.05%)的要求,检验结论(检验结果为0.31%)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鹰潭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9月5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7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涉嫌在天猫商城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英国品牌宠物香水香薰喷雾”产品,在商品详情页面及产品首页图片的广告宣传内容使用了“除臭杀菌、根源除臭、抑菌/顺毛、除臭祛味”“喷走的不仅是臭臭 还有五大治病细菌”等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产品有根除臭、抑菌功效的真实性,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提供了广告费用的收据材料,广告费用为198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了上述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商品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商品性能等信息的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铁拳行动”为契机,持续加大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夏某某中医诊所未配备专用设施
储存药品且逾期不改正案
2024年9月14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某某中医诊所未配备专用设施储存药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夏某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配备药品冷藏柜或空调等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配备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2024年6月24日,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夏某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仍未配备药品储存、养护设施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或个人在储存药品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用设施,如恒温箱、冷藏柜等,导致药品可能因储存条件不当而失效或变质。在监管部门首次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后,若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仍未改正,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希望通过对该类型案例的曝光促使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药品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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