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清理整治
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通告
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威市主城区范围内,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便道、盲道、学校医院周边、农贸市场门口、广场商业街区、居民小区门口等区域从事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
二、未经批准,严禁三轮车、小货车等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城区道路、公共停车场位,从事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广告宣传等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等应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各自门前(店前)的市容环境秩序,严禁侵占公共通道、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展销商品、加工生产和乱贴乱挂等。
四、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着“疏堵结合、规范经营”的管理理念,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前提下,将合理规划一批临时便民摊点,望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引导,自觉入市、合规经营。
五、广大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农贸市场或临时便民摊点入市。进入临时便民摊点经营期间,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超区域、不随意流动、不发生噪音扰民,经营车辆(器具)等保持整洁,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确保摊收场清、人走地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相关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内容,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对接各农贸市场或便民市场入市经营;对仍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查扣相关经营物品、工具,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对乱停乱放、不在规定地方擅自流动经营的车辆,宣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不服从管理、拒不配合,甚至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