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日前制定《陕西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共计18条,对旁听庭审案件范围、参加人员、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及旁听纪律等内容作了具体要求,旨在达到‘旁听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所称旁听庭审是指在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场所旁听审判的活动,参与旁听的对象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任领导职务或者相当层次职级的公务员。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旁听庭审的案件应当是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二)涉诉案件中类型相对集中、反映执法问题比较普遍或者突出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四)因行政争议长期未实质化解,导致当事人提起关联诉讼、衍生诉讼的案件;(五)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六)职务犯罪案件;(七)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案件;(八)法院认为需要组织旁听庭审的其他案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制度,把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的重要形式,计入领导干部法治培训学时学分,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并将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结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本级党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建设职能的机构报送。各级党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建设职能的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将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每半年对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到位、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市(区)和省级行政机关,予以表扬;对连续3次被通报未组织实施的省级行政机关,通过工作提示等形式予以督促提醒;对已经组织实施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的行政机关数量占本级行政机关总数量比例较低的市(区),通过工作提示等形式予以督促提醒。
来源:陕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