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有几把刀,我想上交。”
11月16日
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
甘棠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王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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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
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经了解
王某在家打扫卫生时
在床底下发现
几把刀具
已经开刃
王某联想到平日里
派出所民警的相关宣传后
毫不犹豫地报警要求上交
随后民警对王某主动上交
管制刀具的行为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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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匕首,即短剑或狭长的短刀;
2、三棱刀,是一种三面有棱角的刀具;
3、弹簧刀,是一种具有弹簧自锁装置的利刃,又叫跳刀;
4、各种尖刀,是指刀刃长度在8厘米以上的单刃或双刃尖刀。另外,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以及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等都属于管制刀具。
【非法制造】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管制刀具分类和安全要求》(GA1334-2016)、《日用刀具分类和安全要求》(GA/T1335-2016)相关规定要求,对刀具制造企业,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并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刀具的生产制造。
【非法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销售】
警方提示
来源:黄山区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