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全文+一图)

时事   2024-12-10 20:58   天津  


天津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激励嘉许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四)在天津志愿服务网登记注册并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五)诚实守信,具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

第三条 对志愿者的激励,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激励措施以天津志愿服务网上的志愿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志愿者现实表现、服务内容、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二章  选树宣传

第五条 完善星级认定制度,对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按照相应规定,分别认证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委社会工作部每年选树宣传一批天津市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并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推荐全国志愿服务“四个100”(即100个最美志愿者、100个最佳志愿服务组织、100个最佳志愿服务项目、100个最美志愿服务社区)先进典型。

第八条 各区、各单位对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应当综合运用宣讲活动、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激励力度,弘扬社会正气、引领道德风尚。

第九条 各级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及感人事迹。

第三章  信用激励

第十条 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天津市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将天津志愿服务网实名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以及获得全国和天津市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信息,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作为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加分事项,依托市民“海河分”信用惠民应用搭建守信激励场景,提升志愿者获得感。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优评奖体系和社会实践学分管理。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保险保障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三条 天津市注册志愿者可通过“津云App”志愿天津服务平台、“志愿天津”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申领天津志愿者证,获得一份志愿者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礼遇优待

第十五条 各区、各单位应把志愿服务作为相关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录、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招聘时,注重了解志愿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 星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先进典型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鼓励地铁、公交、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健身场馆、旅游景点等,对星级志愿者给予适当票价优惠。

第十九条 鼓励医院、体检中心等机构,对星级志愿者给予适当基础项目费用优惠。

第二十条 采取志愿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完善志愿者礼遇回馈机制。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所属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参与志愿服务,开展本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区、各单位应注重从优秀青年志愿者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单位要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完善激励嘉许措施,加大保障力度,做到更加细化、更具特色、更有针对性、更富操作性,确保激励嘉许对象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四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应优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认定和表彰荣誉,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中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个人主观故意严重扰乱志愿服务组织正常运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   源|文明天津

校   对|聂铭一
审   核|王   震
签   发|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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