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关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二、在哪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三、病残津贴月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缴费年限达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参保人申领病残津贴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缴费年限不满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按照全国整体调资比例调整。
特别提示:
1、本政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2、本文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3、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