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首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在职在岗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下简称“爆破作业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所属单位涉爆岗位工作;
(2)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具有从事爆破工作的经历,无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无涉恐、刑事处罚、吸毒、赌博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形;
(7)家庭、邻里、同事关系和睦,无长期负债等经济问题。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3)、(4)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6)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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