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3年9月起至2024年9月,葛小A在未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未设置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于三原县某乡镇平房内私设经营生猪屠宰场。期间,葛小A从赵小B处收购未经检验的生猪,并雇佣健康证缺失人员宰杀生猪,后通过芦小D等人分别将生猪肉销售至陕西各地的农贸市场共计114次,涉案金额90余万元,葛小A获利3万余元。
按照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畜牧法》等规定,进入到屠宰场加工的生猪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及“耳标”,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葛小A私屠乱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制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猪肉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公共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经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葛小A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1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葛小A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下一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检护民生”专项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刑事检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履职,强化与其他相关部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合力,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杨艳妮 审核:左锋 尚晓红 编辑: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