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款发放的公告
本院依据(2022)桂0502刑初47号、(2023)桂05刑终5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博、吴国泉、赵阳等86名被害人的退赔案件,已完成财产控制工作,本案执行案款从公告即日起发放,请各退赔对象(被害人)认真查看公告内容并按公告和指引要求向本院提交领款材料,以便本院及时审核发放执行案款。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赔对象范围
退赔对象、金额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5刑终55号刑事判决书附表为准(详见公告退赔名单附表)。
二、领款账户开通及账户收集
(一)请各退赔对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信息、提交收款账户等事宜。
(二)如出现无法领取退赔款项、需由他人代领的特殊情况(如退赔对象已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代领人须于公告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代领理由,并附代领款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书等。无正当理由的,退赔款项仅限发放至退赔对象本人名下账户。
三、特别提示
(一)上述信息核对,关系到账户收集及款项发放进度,请各退赔对象见本公告后互相转告并尽快完成。
(二)填写、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需如实、全面、及时,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本次发放执行款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会委托第三方办理,请各退赔对象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三)各退赔对象对发放信息、须提交材料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于工作日向本院电话咨询。
法院联系方式:0779-3930727
手机号码:19977999320
联系人:苏法官、陈助理。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案款发放指引
请各退赔对象准备好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确保本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身份证正反面干净、内容清晰)
2、本人一类储蓄银行卡(请使用:工行、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国有银行的储蓄卡,客户在银行开立的第一个个人储蓄账户为一类账户,一个客户在一家银行能拥有一个一类账户,若有疑问请咨询发卡行),确保提供的一类储蓄卡状态正常。
3、请按本院提供的退款申请书及收据的格式文本填写好签名捺手印后邮寄回本院(收件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08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附退款申请书及收据格式文本 苏法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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