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桂E59567等190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部分未收回,予以作废。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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