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房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解读新闻发布会,针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在现场进行回答。
以下为本次新闻发布会内容:
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市场现状,需优化政策导向,加大政策储备。鉴于《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市区江南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5号)及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 号)陆续到期,根据市政府2月7日房地产专题会议部署以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 号)精神,为促进房屋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深度联动,加大房票安置政策引导力度,起草了《实施意见》。
(一)起草初稿。2月初,市住建局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文件,收集相关资料,赴先发地区调研学习后,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二)征求意见。2月26日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3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3月14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参加。4月7日,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住建部门、镇村、群众及法律行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等代表参加。(三)公平竞争审查。4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四)综合评估。4月24日,邀请专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进行评审。4月28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可以实施。(五)合法性审查。4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5月13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4日,以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结合征收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现状,通过房票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实际需求。
(二)适用范围。明确房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三)基本原则。遵循“市场安置、自主购房、灵活转让、凭证结算、全面推广”的原则。
(四)房票安置政策。一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5%的房票安置补助;二是为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允许房票转让流通;三是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偿安置等值部分(含征收安置各类奖补)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房票转让政策。一是房票流通,房票可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流通。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二是房票转让的,须至区级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是房票持有人持结算联及征收补偿协议(已转让的须持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的购房款由个人承担。持房票购房的,视同按现金购房申请公积金和银行贷款、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六)操作程序。明确房票开具、转让、购房、结算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
(七)其他。房票有效期限为一年,并对使用规则、逾期未购房、退房等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市区江北片同步全面推广房票安置政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执行《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号)文件,文件到期后继续沿用;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到期未购房的,视同放弃商品房安置差价补贴。
问题1:能具体介绍下国有、集体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补助比例吗?
答:根据该文件精神,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货币补偿不超过5%的奖励和不超过5%的补助基础上,再加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人均不足标准补偿面积的区位价格补助和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25%,综合奖补不超过35%;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货币补偿不超过5%的奖励和不超过10%的补助基础上,再加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25%,综合奖补不超过40%。
问题2:我们注意到此次《实施意见》允许房票流通,能给我们介绍下相关政策吗?
答:是的,房票可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流通。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房票转让的,须至区级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票凭证中也包含转让的信息。被征收人可选择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开具后不得再进行分割转让。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需要注意的是,房票实行实名制,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购房的,可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到期未购房的,可申请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搬迁费、货币补偿过渡费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不得享受征收补助和房票安置补助。
问题3:《实施意见》包含江北新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仍旧执行《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号)文件,请问江北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参加江南房票安置?
答:我们的房票安置在市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和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全面推广。前面的适用范围也提到过市区房票持有人可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所以江北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参加江南房票安置。
答:房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结算联由房票持有人持有。房票持有人持结算联及征收补偿协议(已转让的须持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的购房款由个人承担。持房票购房的,视同按现金购房申请公积金和银行贷款、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