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公司法保护家族女性财产权

百科   2024-09-04 09:27   北京  

文章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作者: 文婧


回顾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结婚之后八年,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大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行婚姻法的重大调整已经明确,不论婚后时间长短,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所有,这一变化在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反响,特别是在家族女性权益问题上引发热议。



当下,新公司法深刻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一部优秀的公司法不仅是高效生产力的象征,还能够加速财富的积累。如今,利用公司法(商法)处理公司资本和家族资产成为一种可行的方式。夫妇共同注册的公司,其收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为夫妻关系中财产的处理带来了新的视角。日前,《家族企业》杂志专访了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方一清,请他详细解读新公司法如何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效补充,保障高净值家族的女性权益。


“岳母公司”的“四两拨千斤”效果

新公司法推出后,“一人公司”引起了广泛关注。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俗称“夫妻店”,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人公司”,公司由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之间共同经营。方一清表示,“一人公司”由于账目不独立,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在新公司法中容易被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的后果是股东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夫妻二人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防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人建议岳父岳母加入公司,担任股东或外部董事、监事,这不仅能防范法人人格否认,还能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同时便于妻子间接掌控公司。”他表示,由于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可推行“岳母公司模式”,即岳父岳母可以在小夫妻领结婚证时,注册一个公司,在陪嫁妆时一并“陪送”给女儿和女婿。这家公司由女儿和女婿共同持股,股东权利和架构需合理安排。公司股权可采用新公司法中的“同股不同权”机制,为女儿设立公司重大事项的特殊表决权,如当前一些头部公司流行的合伙人表决制,则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方一清说,“一人公司”可以利用私法自治的原则。岳父岳母注册的公司为母公司,女婿家的资产可通过股份改制,装入母公司旗下,成为子公司,实现“纲举目张、股权独揽”的治理效果。根据现行公司法,“一人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再设立新公司,形成子公司、孙公司,甚至曾孙公司等裂变式的发展模式。



章程自治原则的妙用

家族企业是一种将家庭和公司组织相结合的特殊形态。在公司法中,家族企业具备独有的特征。方一清认为,家族企业不可避免地带有家族规则的“窠臼”,家长制的管理模式使得人治成为主导。家族企业的“一票否决制”通常由德高望重的家长掌握,有时则由原配妻子掌控。随着公司的成长,这种否决权可能会转移给年轻有为的后辈,或是精明能干的二代接班人的配偶。具体的安排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和筹划,以适应不同家族企业的需求。


他表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长则不一定需要担任这一角色,配偶也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为了确保法定代表人能够实际掌控公司事务,避免被架空或成为挂名法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外签署的文件和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否则无效。这一措施运用了新公司法的章程自治原则,使得经理人不再是无实权的象征性角色。“在婚姻家庭中,有人认为妻子在关键时刻会选择离开,但在公司法的框架下,作为配偶的妻子通常不会抛弃公司。她们大多会履行股东或高管的职责,有些妻子甚至在关键时刻力挽狂澜,拯救公司。例如,某知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出事后,由于董事会权力过大,丈夫的股权逐渐被稀释,但他的妻子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挽救了公司,重振了企业。”方一清说。


如何预防“假离婚”争议?

近年来,我国多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频繁陷入离婚纠纷。比如,据有关媒体报道,2024年6月27日,博亚精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实控人李文喜的通知,李文喜近日接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原告岑红向法院提起了与李文喜的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7月12日,另一家上市公司上海沪工公告称,经法院调解后,73岁的创始人舒宏瑞与其72岁的妻子缪莉萍(也是实际控制人)宣告离婚,并对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舒宏瑞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多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2%,价值超过5亿元)转让至其前妻名下。


事实上,为严防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控人“假离婚”现象,上交所发布了三项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的股份减持行为。新规严格限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操作,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离婚、终止合伙、公司分立等情况下的减持要求,防范通过“身份”绕道减持的行为。



方一清指出,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建议改变入股方式,来预防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控人离婚引发的争议。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一人公司”的形式入股,这样既合理合规,又避免了以离婚形式进行股权变动引起的公众关注和争议。尽管上市公司控制人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尽管夫妻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可是“众口铄金”,若通过“一人公司”进行内部股权转让,则可更加低调和稳妥。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公司通过此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利用公司法解决家族企业传承难题

“过去,家族的资产传承通常通过遗嘱来实现。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股权、房产、银行账户和个人物品等进行分配。遗嘱通常需要指定一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来管理遗产。此外,遗嘱还需根据生活状况和财产变动进行更新,以确保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然而,在实务中,旧遗嘱作废、新立遗嘱的过程常常面临复杂的问题。”方一清表示,近年来,个别企业家出现英年早逝的情况,由于未公布继承人和遗嘱,突发事件导致家族公司内部和家庭成员产生震动与不安,此时需要公司法介入以化解这些问题。比如,在家族企业中,未成年股东的股权可由母亲或父母名义间接持有(代持),子女成为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比依据民法典立遗嘱具有更大优势,因为遗嘱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才能生效。


他指出,家族企业中,任人唯亲与任人唯贤常存在博弈。有些家族企业在创业、继承和转型过程中逐步向公众公司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靠拢。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家族公司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核心。当前家族企业的权力较为集中,一方面是股权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控制权较为集中。家庭圆桌会议往往兼具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功能,易出现家长制和内讧。将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是一个趋势,但这一趋势需要时间形成,经理人的能力也需要时间考验。


因此,方一清建议,可以利用新公司法的精髓处理公私事务,使公事和家事井然有序。新公司法赋予了家庭成员更多的参与机会,如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配偶可以担任负责人,审核账目、监督公司运营,确保公司利益不外流。新公司法还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配偶或子女可以担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决策的核心成员之一,需稳住这一重要位置。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进一步扩大,若“董监高”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需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董监高”个人担责势必不堪其负。配偶可以为“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以见证夫妻患难与共。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指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主要由董事会决策,股东通常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参与决策。新公司法推动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明确董事会核心地位,并扩张其经营权力。同时,引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其监督职权。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拥有多项职权,如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并允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其他职权。


业界专家经常建议家族传承采用财产信托工具,如邵氏公司的慈善信托和顺位继承。但方一清表示,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国家取得长足发展,但信托的缺点在于财产无法再投资,无法进行资本扩张。经济动荡和金融暴雷也有可能影响信托基金。因此,运用公司法解决家族企业的传承问题依然是上策。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并存的时代,如何通过家族企业的纽带维系夫妻关系,成为新公司法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方一清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退股与确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争议,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公章争夺战及第三方介入的诉讼。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矛盾若处理不当,可能严重拖累企业发展。“要解决家族企业的问题,需要从公司法中汲取策略智慧。”他说,公司法中的“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方案以及“表见代理”等行为,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辨证施治和统筹规划,以确保家族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家族企业之树长青。


“毒丸计划”: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当一个公司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从而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


“白衣骑士”:是指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后(一般为恶意收购),公司的管理层为阻止恶意接管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并,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一般来说,受到管理层支持的“白衣骑士”的收购行动成功可能性很大,并且公司的管理者在取得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下,甚至可以自己成为“白衣骑士”,实行管理层收购。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指尽管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某些表象,使得第三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行为人进行交易。这种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有效,即被代理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ND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戳“阅读原文” 进入「问律法商学院」

喜欢就“点赞”+“在看” 

问律
聚焦律界发展动态,追踪社会热点资讯,分享实务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