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宣传!镇江多家商超、企业被处罚

时事   2024-12-28 20:39   江苏  


为引导广大经营主体

依法合规经营

12月27日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了一批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内容如下

▼▼▼


01


镇江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自行制作发布推文广告“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1921—2024你敢买我敢送”,广告中含有大篇幅的七一建党节字样和党旗的标志,凭借“七一”时间节点做营销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镇江某医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生产的力氧空间微高压氧舱太空舱(普通产品),并在京东平台和宣传画册发布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生产的力氧空间微高压氧舱太空舱,只是一款普通产品,其产品在京东平台使用费为5000元,宣传画册设计服务/广告制作费为2700元,共计7700元。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和宣传画册发布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目前已改正。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执行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当事人确已整改到位。


03

镇江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扩大自身社会影响与公众知晓度,提升自身产品价值,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中国地图”的网络广告。上述广告中的“中国地图”图片经地图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为“缺少‘南海九段线’,该中国地图不完整,该网站使用的中国地图不准确”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含有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中国地图”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200000元的罚款


04

镇江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销售汤臣倍健蛋白质粉(水果味)固体饮料,产品宣传图片上宣称“儿童专属蛋白营养”, 文字明示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群。经立案调查,用于其拼多多网页宣传该款产品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所做广告,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05

镇江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接受商家委托在抖音平台发布探店短视频,通过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的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消费者点击该链接即可弹出购买页面,视频页面未标明“广告”字样,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06

镇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网广告中宣传“IG541、IG100、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产品有3C/FC认证资质”,经查当事人生产的IG541惰性气体灭火剂、IG-100惰性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产品,已于2019年7月取消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且其证书已于2019年7月30日注销

经立案调查,该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商品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执行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当事人确已整改到位。


07

镇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市区8块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含有“某某英语,小初高英语包提分,一个月无效退全款”或“包教包会”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制作了500张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单页,并已发出100余张,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费用合计为2032元。

当事人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设计发布含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200元


08

镇江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某养生馆,在其店招、玻璃门及其玻璃拉门上发布广告,内容含有“专治: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颈椎腰肌劳损、腰椎管狭窄、肩周炎”等字样的用语;店铺玻璃门上含有“专治:腰腿疼痛、网球肘”等字样的用语;玻璃拉门上含有“专治:网球肘肩周炎、颈椎风湿”等字样的用语,经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上述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

当事人通过上述广告宣传,从而达到向顾客推销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当事人既不是医疗机构,也未能提供专治上述疾病的相关依据及证明。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所列情形。2024年9月,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赵静、金凯

校对:朱超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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