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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纪”语
1.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尤其禁止利用公款购买各类年货节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奖金。
2. 严禁违规收送现金、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烟酒特产等礼品礼金,不得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3.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车辆,不得将个人车辆发生的费用转嫁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核销处理。
4. 严禁违规因私出国(境)、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娱乐、公款相互走访,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5. 严禁公款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接受下级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机关食堂等隐秘场所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等违规吃喝活动。
6.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 严禁借节日之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不得利用节日拜访、聚会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8. 严禁组织或参与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参加奢靡、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9. 严禁违反节日期间值班规定,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漏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值班带班、外出报备制度,落细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防火等工作。
10. 严禁酗酒斗酒、酒后滋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出现违反文明节俭、廉洁过节规定和要求,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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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派出监察办
初审:张 进
编辑:赵晓彤
校对:冯 冬
审核:董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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