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通过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个别人乘机滥用监督权利,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党员、干部。检举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把诬告行为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让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党员、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有效治理诬告行为,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
一、诬告行为有哪些?
诬告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检举控告中的典型诬告行为大致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出于误解心理实施扣帽式举报。举报人对党员、干部办事存在个人误解或偏见,借检举控告之便,将合法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四处编制或捏造事实,以达到破坏党员、干部声誉、形象的目的,甚至让党员、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
二是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举报人与党员、干部之间存在职位竞争关系,在干部换届、巡视巡察期间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他人,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
三是出于谋私心理实施贴牌式举报。举报人在反映或解决个人利益诉求时,为了得到领导机关的重视或者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分管工作的主要党员、干部作为被举报人,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
四是出于泄私心理实施掺杂式举报。举报人不尊重合法权利,在道听途说的基础上演绎推断、自编自导,对党员、干部上纲上线、恶意抹黑,无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二、从源头上治理诬告陷害行为
严肃处理诬告者,必须从源头上开展治理,不断在全社会营造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氛围。
遵循事前疏导的思路,不断畅通检举控告的意见反映渠道,在检举之前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引导各类举报行为的有序进行。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可将查处诬告陷害纳入本部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诬告陷害的问责程序与追究机制做出细致说明,促使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及时跟进相关事项的解决进度。同时,也可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纪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案件移交与线索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面向全党全社会广泛传播正确的检举观念。纪检监察机关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举办党纪国法学习宣讲、诬告陷害警示教育活动,通过适当奖励如实举报或处罚不实举报,使公众了解举报的正确流程、条件、方式、渠道与范围以及不实举报的法律后果。
做好检举控告的事后反馈工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公布检举案件的处理结果,构建受诬陷者澄清保护机制与诬告者不当得利纠正机制。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反馈信息与公布处理结果时,要坚持规范、高效、公开的工作原则,按照举报信息来源、举报方式与举报人身份对检举问题加以分类处理。对于经核查证明属于不实举报的案件尤其是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不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还需在组织内部乃至社会层面公开通报处理流程、证据线索与处置结果。另一方面,事后反馈工作要以澄清正名为重点,及时恢复受诬陷者的名誉并纠正诬告者利己害人的行径。对重复举报、长期举报等特殊检举事项进行妥善答复、做好存档处理,妥善协调疑罪从无原则与新证据补充工作。
优化检举控告的全过程监督流程,健全检举控告相关法治保障,从制度建设与机制完善角度规范权利行使过程。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举报案件时,要精准研判举报内容与类型,将不在此范围内的证据线索予以排除,并据实核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资料信息,聚焦研判私人恩怨导致不实举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保护与严惩相匹配的工作立场,建立诬告陷害问责追究的督促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组织部门,对明显恶意中伤、诋毁他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诬陷者进行曝光通报,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全面查证行动,向全党全社会传递激励担当作为、惩戒故意诬陷的信号。
三、做好澄清正名“后半篇文章”
诬告行为治理应彰显人文关怀。除了从源头上严肃查处诬告行为外,还需从保护角度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强化澄清正名保护措施,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明确补偿原则,提高被诬告者积极自诉的意识,采取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物质与精神补偿并重的方式予以保障。扩大宣传力度,消除负面影响,对于党员、干部的澄清正名事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让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核查结果和事实真相,也让被诬告者及时卸下思想包袱。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纠错机制,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将查处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破坏政治生态、社会影响恶劣的党员、干部诬告陷害案件作为重点,与公安机关建立调查取证协助配合机制和常态化工作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力量联合、案件联查,加大查办力度,强化查办效果。按照提出、评估、审批、实施和归档等5个操作流程,客观评判是非,还原事实真相,认真做好澄清正名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暖心”回访活动,加强对澄清对象的心理疏导和谈心谈话,让干事创业者吃下“定心丸”。
来源:党建参阅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