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生命无价,拒绝酒驾

政务   2024-11-14 16:3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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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烂熟于心的一句话。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总有人心怀侥幸不听劝,进行酒驾甚至醉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当您要举起酒杯的时候,请先放下手中的车钥匙,无论饮酒多少,都不能驾驶机动车,也不骑行电动自行车,要选择出租、代驾等其他交通方式,让拒绝酒驾成为您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编辑:王雨晴

校对:王春雪

一审:张艳 尹巍

二审:赵伶俐

三审: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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