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研究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会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行政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和推动。从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看,相较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期待、社会期望,当前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约刚性不足、监督质效不高、专业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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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行政检察职能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1988年最高检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2018年,最高检设立行政检察厅专司行政检察职责,从此行政检察正式结束与民事检察30年的“同灶吃饭”。此后,31个省区市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逐步单设行政检察机构,行政检察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张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