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雨污混排单位是一罚了之,还是以罚促管?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近期介绍的一个案例给出了可操作、可复制的答案。
2024年7月17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实地检查发现,虽然当天是晴天,但某综合商务园区雨水井内仍有流水。通过CCTV等技术及采样检测手段进一步检查确认,相应雨水井与市政雨水井连通,且无旁通管井,但水质超标,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综合商务园区雨水井内晴天有流水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确认违法事实后,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不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还主动从整治背景、法律规定、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讲解,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雨污水混排对本市水环境治理造成的危害后,立即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并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逐层逐户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找混排根源,然后整治混接点,开挖管道凹陷和破裂处,并进行修复。
其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先后2次进行现场复核,并针对性地建议当事人:“在排查整治的同时,绘制园区雨污水管网图,为后续自行监督管理建立数据依据。”当事人当即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全面规范地进行了整改,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终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令当事方心服口服。
据了解,上海镇管以上河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已从2018年的47%提升至2022年的84.1%。市委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上海市总河长令2023年第1号)已明确,对雨污分流地区全面开展新一轮混接普查和整治。
“这个案例处置过程中,我们已探索建立了管执联动、普法贯宣,动态复核的雨污混排案件办理模式。”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表示,该案处置过程积累的经验可操作、可复制,接下来,将复制这些经验,持续推进雨污分流制地区企事业单位雨污混接问题整治。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