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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穗建规字〔2024〕20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工作,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年度支持资金预算,确定支持项目等。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资金保障,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集中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标准编制、科研项目,并经集中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四条 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示范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按50元/m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按100元/m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第五条 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照50元/m2予以补助;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照80元/m2予以补助;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示范项目按照100元/m2予以补助。单个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不列入申报范围。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20元/m2予以补助: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节能率达到10%(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综合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单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公共建筑,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规定,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综合节能率,是指改造项目节能率与改造项目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率之和,并依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予以核算。
第七条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等项目,每项目按照不超过50万元给予事后资金补助。
第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类别进行申报,但不可重复申请、享受资金支持。
享受本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补助政策以及容积率激励措施。
第九条 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发布的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实行年度集中申报。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改造投资主体应当在完成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且稳定运行一年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改造投资主体非业主的,应当取得业主同意后申报。
申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等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完成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应当根据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申报人应当按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根据每年项目申报规模和类型遴选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应当由三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示范性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列入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支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支出预算,在预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