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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福田华富湾区智慧广场“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福田区华富街道湾区智慧广场项目(01-02地块超塔)轻量化顶模集成平台7#筒内挂架,一名工人在进行日常隐患排查作业时由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20万人民币。
2024年8月5日早上6时30分许,安全维护班组长瞿某军组织刘某交(死者)及另外4名班组成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然后按区域进行分组安排工作,按照由上至下的顺序对“空中造楼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每层的翻板、钢丝绳、连接螺栓等。
7时许,瞿某军与刘某交(死者)一组从造楼机44层7#筒外挂架往下检查。9时20分许,二人检查到41层外挂架第7层时发现一处翻板需要维修,瞿某军便留在外挂架第7层维修翻板,与刘某交(死者)约定在内挂架7#筒集合,随后刘某交(死者)一人单独继续检查。
9点30分许,瞿某军接到木工班组长梁某东电话,被告知刘某交(死者)从高处坠落至34层7#筒硬质隔离钢板。瞿某军立即赶到34层7#筒事故现场,发现刘某交(死者)身上穿戴着五点式安全带,身体呈V字形躺在34层硬质隔离钢板上,其身体下方钢板呈凹陷状,其手臂有可见擦伤,意识清醒,口中不断发出疼痛呼喊声。此时施工员崔某来到事发现场,见状立即取来救援担架,在另外两名工人的帮助下将刘某交(死者)抬至一楼,项目部安排车辆将其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13时许,刘某交(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直接原因
刘某交(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下挂操作架上进行作业活动时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不慎从操作架坠落至34层硬质防护层钢板上,是发生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某程公司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福华公司系事发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了以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委托代建公司华润公司全面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定期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2.华润公司系事发项目代建单位,履行了以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三方安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EHS风险分级管理规定、EHS管理制度,签订环境健康和安全责任书,组织公司职工培训、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训、进场交底会、编制了EHS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代福华公司全面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并将项目发包至具备合法资质的公司。
3.中行公司系事发项目监理单位,履行了以下安全管理职责:成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日志,组织监理例会、安全培训会议,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4.中建三局公司系事发项目施工单位,履行了以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编制风险管控清单、轻量化顶模集成平台安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例会、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与安程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并督促整改。
(1)某程公司系劳务单位,其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衣着灵便),同时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议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金某雨,系某程公司湾区智慧广场项目负责人。其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金某福,系某程公司湾区智慧广场项目现场安全员。其未能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某程公司依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处理。
(4)瞿某军,系某程公司湾区智慧广场项目造楼机安全设施维护小组长。其未落实项目两人一组工作要求,未及时督促组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建议由某程公司依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处理。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