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如何定性?

文摘   2024-12-20 17: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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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子女能够成家立业,当面对高额房价时,父母通常会资助一笔高额的数目为小夫妻俩购房,可是,一旦子女的婚姻破裂,小夫妻俩又因为财产利益针锋相对时,父母也会想尽办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进而引发父母与小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裁判结果会因为每个案件细节、法院裁判思路而天差地别,经过梳理相关案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认定该笔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


► 参考案例:(2021)沪0112民初27947号


徐父和徐母为徐先生和陈女士购买婚房出资911万元,但是各方没有签署借条,只有徐母在一张800万的银行结算凭证上手写备注说明是购房首付款,后徐先生分期归还了75万元。现徐先生和陈女士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徐父和徐母起诉徐先生和陈女士要求归还剩余借款836万元。


法院判决:由于系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之间的合意、款项发生的时间、用途并结合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两原告已经提供银行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下,被告陈女士如果认为款项系赠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主张赠与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证明标准应高于一般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徐先生认可上述款项系借贷关系,两原告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而被告陈女士又未能充分举证双方系赠与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此外,从情理角度而言,在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体恤子女,帮助子女购房而提供的经济帮助,非父母法律义务,而是父母慈幼的一种体现,不应理解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形下,宜认定出资款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为妥,子女仍应负有偿还义务,此亦是子女敬老应有的道义。综上,用于购房的系争款项911万元系两原告出借给两被告的借款,且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二、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属于签字一方子女的个人债务


► 参考案例:(2020)闽0823民初1230号


2014年廖先生与张女士结婚,2015年廖父向廖先生转账5万元,廖先生用该笔款项购房,房屋登记在廖先生与张女士名下,后廖先生向廖父写了借条,在廖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该借条没有张女士的签字,要由廖父另行起诉后确定债务的真实性,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后廖父起诉廖先生与张女士要求还款。


法院判决结合全案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一是从借条形成时间看,廖先生和廖父自认借条系2018年5月1日由廖坤辉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写,而2018年6月1日廖先生与张女士就有到上杭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可以推断补写借条时廖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恶化;二是从借条的形式来看,案涉借条是廖先生单方出具,而张女士并未签字,且廖父未举证证明张女士有借款买房的意思表示,或张女士有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是从双方关系看,廖先生和廖父之间存在父子亲情关系,现实生活中,父母基于亲情考虑,出资帮助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况并不罕见,故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综上,廖父主张与廖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廖先生自认其与廖父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意廖父的诉讼主张,属于廖先生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廖先生可自行向廖父支付相应款项,法院不予调处。


三、认定不存在借贷关系,并进一步认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941号


张父和张母在张先生与史女士结婚后,向史女士转账338万,过了几年后,张先生向张父出具借条,但史女士一直不知道借条事宜。后因为张先生与史女士感情不和,张父和张母就起诉张先生与史女士要求还款。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张先生与史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张父和张母向史女士账户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与史女士名下。在张父和张母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张先生与史女士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张父和张母对张先生与史女士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2月18日,此时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张先生系张父和张母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史女士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的不同判决结果,关键在于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的法院要求债权人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若证据不足,则不认定借贷关系,而有的法院则仅要求债权人有初步的证据即可,而债务人要证明存在赠与事实并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不同法院之间并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无法形成定论。

律师建议


► 1.为避免未来争议风险,在父母出资时,如果是借款,父母要与子女及子女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意思,转账时备注好借款。


► 2.如果是赠与,子女特别是子女配偶,要及时固定是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


► 3.如果已经发生争议,又什么书面约定都没有,建议寻找专业的律师,在律师帮助下梳理案件细节并尽力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ND


本期文章作者


张欢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协第十二届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业7年,经办500+婚姻家事案件,拥有丰富诉讼实务经验及技巧,熟悉涉房产的婚姻、继承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审判口径,擅长离婚纠纷、婚前/婚内协议、抚养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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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波

家与家律所 资深律师

获得中级律师职称

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等方面拥有卓越的能力,擅长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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