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摘   2024-11-23 10:07   北京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2024〕148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0月23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规范提升安全服务,着力破解服务不规范、企业不满意等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依法合规专业敬业,提升安评报告质量

1.严格资质选取标准。企业应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在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核实承接业务的评价项目组人员数量、专业符合性。对上一年度新出具的安评报告,各地至少要抽查不少于15%,对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安全评价的,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并报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依规予以公告。

2.严格规范报告编制。安全评价机构应制定过程控制体系化管理制度,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组织评价人员依法现场勘验并如实记录,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对问题未整改的不得出具“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类结论。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审核现场评价人员和报告签字人员一致性,监管部门要将报告签字人员“去现场评价”纳入安评报告和机构检查的必查项,对冒用他人名义签名、未到现场实地勘验、未留存影像的,依法追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2024年底前,在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学院开设“安全评价培训”专栏,各地要鼓励安全评价机构执业人员定期参加培训,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3.严格报告编写时效。各地要督促安评机构加强统筹安排,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编写时长。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安评在线”系统,嵌入法律法规标准参考库,实现法条精准匹配现场隐患问题,引导安评机构开展报告在线标准化编制,同时对报告编制进程实施“到站亮灯”超期预警,监管部门、安评机构、企业可实时获取报告编制进度,推动安评机构有效缩短单个报告编写时长。

4.严格“一报告一核查”。各地要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开展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时要将相关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必查事项。对行政审批类安全评价报告,各地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时,应核查报告定性评价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定量评价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疏漏和虚假信息情形,发现问题的,要书面移交执法部门。对非行政审批类安全评价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动态掌握辖区此类安评报告总体情况,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或事故调查时,对照《安全评价项目核查问题表》(见附件1)开展核查,书面留存核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5.严格落实责任倒查。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以及机构所服务的企业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地要对上述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确定的10类失实报告或6类虚假评价报告认定情形的,应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签字人员、企业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同时倒查实施审批的部门监管责任。

二、坚持兼容并包做优扶强,培育壮大中介机构

6.大力引育安评机构。推动省外具备资质的安评机构严格依法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业务,2024年底前完成招引5家,督促其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运用市场调节方式培育安评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开放性市场,鼓励信用等级A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申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引导安全评价服务市场良性有序竞争,推动服务费用下降,2024年底前实现在浙服务的安评机构总数超100家。按照《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对在浙服务的安评机构实施ABCD信用评级,2025年信用等级B级以上安评机构占比达到50%以上,并逐年递增。

7.培育发展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保险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评机构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展社会化服务。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采取兼并整合重组等措施,引进一批安全生产领军人才,招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各地要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争创一批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领域信用等级A级的机构,力争2024年底前A级机构达到30家,并实现逐年递增。

8.发挥政务服务示范引领作用。政府或部门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应通过依法公开方式选取技术力量雄厚、内控机制完善、政策执行力强、纪律约束性强、信誉度好的单位开展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涉及委托检查事项的,应严格执行“分离回避”制度,承担政府检查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技术服务。要探索、总结优质规范的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模式,及时开展试点推广,每年各地要培育1—2家社会化服务标杆企业,为全省提供中介服务规范运作的示范样板。

9.提高队伍核心竞争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支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培育定点联系制度,积极培养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家。完善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推动从业者主动提升职业素质,力争2024年底前7星级以上达到110人,3星级以上达到6800人。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中介服务,2024—2026年在我省服务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增长5%,分别达到2000、2100、2205人。

三、坚持严格依法监管执法,营造规范有序经营环境

10.规范服务标准。制定安全评价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完成与省发展改革委网上中介超市对接并公开;各地要督促安评机构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1.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地要强化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工作提醒督促指导,每季度开展1次信用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A级机构,作为典型示范予以适度宣传推广。

12.强化数字赋能。将社会化服务模块和“安评在线”系统融合,打造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模块,迭代升级行政审批、信用评级、人员星级评定、结果公示、供需对接、资料归档等功能。要推动安评机构网站安全评价报告、现场勘验影像等与“安评在线”系统信息共享共用,学习网上中介超市做法,创造条件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系统择优选择中介机构。

13.严格执法追责。对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责令改正,依法严格实施处罚。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各地要定期公布一批中介机构典型执法案例。

四、坚持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推动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

14.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内部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制定并运用中介机构激励约束措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行业自律管理助推行业规范化发展;发布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细分行业领域评价报告导则等团体标准,细化安评执业配备和报告技术指标要求。

15.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联系电话,依法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告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准确把握社会关切,关注社会舆论,对因技术服务造成的不良社会舆情的,要主动作为、及时准确回应。各地要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收到的投诉、举报情况,逐件核查办结情况,实行对账销号。

16.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对照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关于中介机构“十个不得”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或干预中介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向中介机构变相收取费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本《意见》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评价项目(报告)核查问题表.pdf

2.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pdf

3.政府监管“五不得”和中介机构“五严禁”.pdf

浙江省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成效。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中介服务改革作为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改革办、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政务服务办联合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等举措,全力加以推进。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亟需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服务,提高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为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主要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改革办 省市场监管局 省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主要有4方面内容。

(一)提升安评报告质量。明确企业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在合同中设置捆绑条款。对上一年度新出具的安评报告,要抽查不少于15%。安全评价报告要出具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要重点核查现场评价人员和报告签字人员一致性。迭代升级“安评在线”系统,嵌入法律法规标准参考库,引导机构在线编制,对报告编制实施超期预警。明确行政审批类和非行政审批类“一报告一核查”要求。对3类安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倒查失实、虚假报告5类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培育壮大中介机构。运用市场调节方式培育安评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开放性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鼓励安评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争创一批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领域信用等级A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明确政府或部门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检查“分离回避”制度。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培育定点联系制度,积极培养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家。完善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中介服务。

(三)严格依法监管执法。制定安全评价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安评机构实行服务项目等“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工作提醒督促指导。将社会化服务模块和“安评在线”系统融合,打造全省统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模块。明确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追责措施。

(四)推进行业自律社会共治。鼓励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制定并运用中介机构激励约束措施。组织发布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细分行业领域评价报告导则等团体标准。强化社会监督,逐件核查投诉、举报办结情况,实行对账销号。对照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关于中介机构“十个不得”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毛松明;联系电话:0571-87053676。

浙江省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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