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信春鹰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祝贺第四届东南法治论坛开幕。宁德是习近平总书记工作过的地方,我们聚集在这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交流分享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经验,饮水思源,很有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而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新时代新征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法治根基。下面我仅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角度作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其中包含着习近平总书记就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等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经济与法治、改革与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关系,深刻论述了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政治经济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分别作出专章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讲话,再次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些论述阐明了新的历史阶段我国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进一步揭示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对新时代新征程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今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显著优势”,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为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和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
(一)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经济制度,使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既保持稳定性、延续性,又富有发展性、创新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等,使宪法在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轨道上实现与时俱进,夯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同时明确改革的宪法地位,把“改革”与革命、建设相并列。增加这两个字,意义深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我们依靠改革开放振奋人心、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发全体人民的创造精神和活力,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民法典开篇之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后,接续努力,抓紧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编1260条的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确定下来,全面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民事权利范围作了列举,明确了相关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规则及侵权责任承担,为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出了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12月,历经四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部署要求,明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是规范竞争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垄断法,坚持党对反垄断工作的领导,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保护、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规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适时安排审议。
二是强化金融领域立法,健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金融法治建设。11月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明确反洗钱定义、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同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陆续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证券法,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等,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此外金融稳定法草案已经提请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商业银行法(修改)、保险法(修改)等也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三是加强互联网立法,规范网络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也专门强调要“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有机统一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法律体系,明确网络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边界,规定网络运营者及时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数据、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管理规则,强化互联网平台保护个人信息的“守门人”责任,推动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2018年电子商务法历经五年四审正式出台,全面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强化平台责任,使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促进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紧接着2019年修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法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四是通过财税立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对预算法作出较大修改完善,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24年修改会计法和统计法,完善信息化建设,强化财会监督体系,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二十届三中全会也重申了这一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税收立法工作。2024年4月制定关税法,对关税征收、缴纳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目前18个税种已有13个税种完成立法,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税收法定进程的不断提速,让税收更加稳定权威,让税收优惠更加固定明确,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建设绿色税制体系、增强税制透明度及确定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障市场创新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商标法,2015年修改科技成果转化法,2020年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2021年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细化保护规定,延长保护期限,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证据规则,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此外,在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过程中,根据实践需要相应充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统筹推进各项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更好发挥激励市场创新的法治合力。
六是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16年修改“外资三法”,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复制推广到全国。2019年修改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新型外资管理制度,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22年修改对外贸易法,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创新活力。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关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集中阐述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有利于更好有效应对风险挑战,以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另外,为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要,海商法修订草案也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是通过农业领域立法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农业强国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规定扶持措施、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相继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修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畜牧法,助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三)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相关经济法律立改废释的过程,必须处理好改革率先突破和现有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灵活丰富的立法形式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一是通过立法授权保障改革。授权立法作为突破制度障碍的主要工具,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方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等决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标志着于法有据的改革路径不断拓展,引领改革的法治轨道不断完善,见证了改革与法治的共同成长。
二是通过修法消除改革障碍。加强涉及改革的法律立改废释工作,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个别条款,采取统筹修改法律的方式一并作出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放管服”改革,加快统筹修法、“一揽子”修法工作,共作出25件“打包修改”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修改法律问题的决定155件次,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工商登记、价格管理等领域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例如,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配合“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包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三是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针对改革试点,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还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改革举措,决定延长试点期限或纳入新的试点加以完善;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予以复制推广。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于今年10月授权期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并为计量法的全面修订提供改革试点经验,11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作出决定,将授权期限延长3年,至2027年10月22日,充分体现了改革试点的延续性,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越向纵深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越向前推进,法治保障越要有力有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来谋划、来展开、来推进,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要把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穿于立法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善于将党在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以制度的刚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继续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坚持经济发展与法治发展同步协调推进,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更好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一视同仁,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金融法,建立健全金融领域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系统推进金融领域法治建设。同时,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立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和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三)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符合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规定、标准规范、工作机制等,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编制和应用工作。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相连。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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