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下月起执行 新疆细化落地执行要求

文摘   2024-12-27 16:13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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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做好落地执行工作,自治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与兵团医保、人社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细化相关事宜。

  12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后,《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新医保〔2023〕6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各统筹地区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时,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根据新版目录的品种调整情况,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

  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各统筹地区要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据了解,经过调整,有91种药品新增进入《2024年药品目录》,其中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另有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被调出。

  《2024年药品目录》执行后,对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自治区、兵团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自治区、兵团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自治区、兵团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2024年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支付。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支付。

  对于新增药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本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新疆、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直接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史传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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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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