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的时候因意外严重受伤,索赔的时候却难以确定责任人。发包工作的“老板”、张罗找零工的“工头”都自称与此无关。通州法院近三年来,审理了166件“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大量劳动者讨回了损失。
在法院通报的这起案件中,刘某承揽了某公司的货物装卸工作,他联系赵某寻找几名工人一起工作。赵某找来了李某甲等四名工人,并和几个人一起工作。装卸过程中,因物流车辆底部存有空隙,并被布遮盖,导致李某甲等人掉落空隙内受伤。李某甲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称,李某甲受伤是货车违规改装导致,应由货车司机赔偿。赵某称,他与李某甲只是工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雇佣李某甲进行装卸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甲在货车上进行装卸工作必然存在相应风险,李某甲本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承担主要责任的刘某需向李某甲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18万余元。
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副庭长钱笑表示,这起案件中出现了典型的“主体认定难”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甲不能确定劳务关系主体是刘某还是赵某。法院根据各项在案证据,审理后认定李某甲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李某甲要求刘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通州法院副院长张静介绍,近三年,通州法院共审结提供劳务相关案件700余件,“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66件。此类案件中,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涉及多重承包发包关系、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共存的情况突出;赔偿主体认定争议大,因诉讼参与人较多,且用工时较少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认定赔偿主体时存在争议;劳务受到损害事实查明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务用工过程不规范等原因,提供劳务者受伤后往往没有留存完善的证据;由于接受劳务者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伤情大多不予认可,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鉴定较多、审理周期较长。
通州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庭长李炎铎说,缺少正规场地、供求信息不匹配、部门职责模糊、公共组织与服务人员不足也是制约“零工”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对此,通州法院提出三点建议: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零工”市场运行;用工主体诚信用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业人员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无法胜任工作或其他过错导致人身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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