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摘   2025-01-16 22:06   江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发现和前端赋能,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推本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和“3010”重点产业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以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为主要经营活动,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类。综合类概念验证中心由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整合境内外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领域类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在锡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第四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类概念验证中心由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自主建设、自主管理。

    第六条 领域类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条件和程序:

    (一)建设申请条件

    制定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来源;配备必要的场地、设备、成果转化基金等配套条件;组建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建设验收条件

    1.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

    2.固定工作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套设施完善;具有完整的概念验证核心功能对应的科学仪器设备、设施,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团队成员应具备科技成果研发、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负责人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参与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不少于2项。

    4.配备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核心人员应具有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或创业孵化经验。

    5.已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个。完成概念验证项目(在锡公司注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者临床批件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等)不少于3个。

    6.对外开展概念验证服务,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2)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不少于500万元;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交易额不少于200万元;

    (4)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家。

    7.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设申请程序

   依托单位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确定拟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验收程序

    达到验收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集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确定拟通过验收的概念验证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列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

    第七条 已获批的省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自动列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对列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的概念验证中心上一年度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管理水平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经专家书面评审、现场复核等程序,确定拟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整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整改的,依托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不再列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整改的省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发生项目名称、目标定位、建设场地、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整改;

    (二)提供虚假材料等科研失信行为;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其他不适合纳入无锡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序列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获批建设的省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按照国拨或省拨经费1︰1予以配套,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确定建设的市级领域类概念验证中心,根据依托单位非财政经费投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通过验收的市级领域类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建设期内完成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及取得的服务收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完成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及取得的服务收入,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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