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摘   2024-12-31 07:56   安徽  

砀山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1.东至高速路入口以西、西至S401西大陈庄、南至高铁新区辖区(薛口村、陇海新村除外)、北至砀城镇辖区(蒋营村、杨庙村、林屯村、西南门村除外)。赵屯镇、周寨镇、李庄镇、玄庙镇、薛楼园区、高铁新区等重点区域。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住宅小区、工业企业;车站、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镇(园区)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7-8095901;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0557-8812110;

全县查禁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举报电话:0557-8868315;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0557-227002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砀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END

策划:砀山县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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