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门普法 | 室外管道返水漏水造成业主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政务   2024-11-02 20:30   天津  



案情简介


  老王和老徐为某小区同单元邻居,老王住在2楼,老徐住在5楼。一天,对门邻居告知老王家中防盗门向外溢水,老王立刻回家查看,并通知小区物业一同前往。到家后发现床、木地板、电视柜等多处过水受损,而过水的原因是阳台下水管返水。经进一步查找,发现是老徐的太阳能逆水阀被冻坏发生漏水、下水道结冰堵塞导致返水。各方多次协商,未能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老王遂将老徐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经鉴定,老王家中家具损失为10219元。老徐和物业公司对责任承担有着不同意见。老徐称,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雨雪堵塞下水管道,返水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称,返水是由太阳能漏水和天气寒冷管道堵塞共同导致,前者是老徐的责任,后者是天气原因,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均认可老王家返水是因为老徐的太阳能漏水和公共下水管道结冰堵塞共同导致,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老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老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太阳能漏水与老王家具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徐作为太阳能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堵塞的下水道部分属于小区共有设施,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对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现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其对案涉管道部分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维护,应认定存在管理维护的疏忽,亦应当对老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过错程度,对老王的损失,以老徐承担80%、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为宜,最终判决老徐赔偿老王8175元、物业公司赔偿老王2044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老徐和物业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以案释法


  生活中,管道堵塞造成业主损失的情况不在少数,在确定损失责任承担问题之前,应厘清堵塞管道的性质,进而明确责任主体。位于室外的立管等排水管道,并非在某一业主的建筑物专有区域内,因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与利用上的排他性,系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应认定为业主共用设施。


  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分析业主共用部分的养护维修义务责任主体。共用设施堵塞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各自义务、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


  从物业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通常来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保障包含公共排水管道在内的共有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果未举证证明对公共管道尽到了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业主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出发点考虑,共有设施出现堵塞等问题造成损失,在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情况下,如果共同使用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堵塞与自己无关、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责编:宋莹婷

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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