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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又出新政!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汽车
2024-10-09 18:44
江苏
2
023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新能源电动汽车消费与公共充电桩使用情况的专项调查报告出炉,报告显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价格、结算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超七成受访者希望统一充电设施收费标准。
2023年9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对于深圳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对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在运营管理层面,充换电设施企业则需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行业主管部门则会同相关机构适时公布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信息。
时隔1年,深圳市于近日正式发布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通告内容,该指引将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的设施经营者,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同时,对于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和渠道,以及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指引均已明确。
以下为通告原文(含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4〕159号
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收费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gjdjcc@mail.amr.sz.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价格监督检查处,邮政编码:518040,联系电话:0755-8307059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规指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收费明码标价合规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收费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的,参照本指引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起草说明 | 总则
◉第一章明确了本《指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
◉ 第二条确定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此条文明确了《指引》的适用对象和地理范围,特别是将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纳入了本《指引》的规管范围,确保了所有在深圳市经营的相关设施和服务提供商都受到同样的规范和监督。
◉ 第三条主管部门条款则规定了本《指引》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第二章 明码标价的内容
第四条【价费分离原则】经营者遵循“价费分离”的原则,对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电价与服务费之和)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的费用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范围】经营者依法将以下内容对用户进行标示:
(一)充电服务各时段的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元/千瓦时);(二)任何额外费用或附加费用(如充电超时占位费等);(三)适用的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等;(四)依法应向消费者标示的其他价格信息。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不得收取未标示的费用】经营者在向用户收费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电价的标示要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价中包含除电价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条【电价的标示要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电设施,在公示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及其他费用时,需完整公示一天二十四小时全部时段的峰谷分时电价及各项费用,以供用户比较选择。
第九条【电价期限的标示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电价如果设有有效期限的,需注明有效期限,并在该有效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价格的标示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信息,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额外费用、附加费用的标示】经营者在提供充电服务的同时有偿提供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且需一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所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的标示】经营者若向用户提供任何优惠政策的(包括价格减免、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会员优惠等),需对该优惠政策的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期限等进行标示。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经营者若采用先充值后扣费的模式与用户进行结算的,需提前告知用户付款方式及剩余钱款退款方式。
起草说明 | 明码标价的内容
◉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标示时的要求,包括价费分离、价格标示内容、不得收取未标示的费用等,确保价格信息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 第四条价费分离原则提出经营者对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电价与服务费之和)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的费用进行分别单项计价。这一条文旨在确保价格的透明性,使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每一项收费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为不清楚的费用构成而引起争议或投诉。
◉ 第五条明码标价范围条款对经营者标示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充电服务各时段的单位电价、服务费、充电总价;任何额外费用或附加费用(如充电超时占位费等);适用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其他消费者需知晓的相关收费信息。这一条旨在要求运营者将所有价格相关信息向消费者进行披露,杜绝隐藏收费或附加费用,确保所有收费行为都公开透明,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 第八条指出对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电设施,经营者需公示全天24小时全部时段的电价和各项费用,避免仅公示当前时段的电价及各项费用。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充电服务时能够全面了解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做出最有利的消费选择。
◉ 第十二条运营者若提供任何优惠政策,需标示该优惠政策的内容、适用对象、条件和期限。前期调研发现,运营者为了吸引客户,会不定期推出各种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的适用,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最终付费的金额。因此,本条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优惠信息的公示提出要求,确保全部可能影响最终价格的信息均保持公开透明。此外,有些运营者为了增加用户粘度,推出积分兑换礼品或抵扣费用的活动,这些信息也属于影响消费者最终付费金额的信息,需对相关活动规则进行明确说明和标示。
第三章 明码标价的形式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经营者依法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所有标示的价格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与实际执行的价格一致。
第十五条【具体标价渠道】经营者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明码标价:
(一)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电子显示屏、其他显著位置或所在场所附近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网络服务渠道公示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明码标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最有利于用户直接便捷获取和知悉价格信息的方式。
若因展示空间有限或其他合理理由无法直接标示全部价格信息的,经营者可以采用提供二维码、链接或一键直达按钮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尽可能减少用户为获取价格信息而需要进行操作的步骤。
鼓励经营者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的方式展示价格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第十七条【公示信息一致性要求】经营者依法不得将在其他渠道所展示的价格信息作为向非该渠道用户进行收费的依据。
经营者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第十八条【公示的环节要求】本指引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的各项信息应当在充电启动前告知用户。
经营者可以通过设置确认按钮等方式确保用户已知悉应当公示的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出具结算清单要求】在用户充电结束后,进行结算前,经营者依法向用户出具结算清单,列明充电桩编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所有收费项目、各项目的价格、优惠减免的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及时更新要求】本指引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的各项信息如果发生变动的,经营者依法及时调整和更新。
起草说明 | 明码标价的形式
◉ 第三章明确了经营者采取的明码标价方式和渠道,如电子显示屏、小程序、网络平台等,确保消费者在充电前能够清楚了解收费标准。
◉ 第十五条对标价的渠道进行了说明,考虑到不同用户的获取价格信息的来源不同,结合用户进行充电操作的特点,本《指引》鼓励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渠道进行价格信息公示。此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各个接触点都能方便地获取价格信息,避免因为信息缺失或模糊导致的误解或投诉。
◉ 第十六条对明码标价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可以结合充电设施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最合适且有效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最有利于用户直接便捷获取和知悉价格信息的方式,以便用户可以一目了然直接获取价格信息。同时,考虑到充电设施的多样性和可能需要及时对价格信息进行更新的实际情况,本《指引》亦允许经营者通过提供二维码、链接或一键直达按钮等方式进行公示,总体原则是尽可能减少用户为获取价格信息而需要进行操作的步骤。
◉ 第十七条对公示信息一致性提出要求。考虑到第三方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业态,充分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本条并未规定经营者在不同渠道公示的价格信息必须保持相同,但是要求经营者在每个渠道所标示的信息应该是全面和充分的,避免出现以仅在某一个渠道标示的价格信息作为在另一个渠道对用户进行收费的依据。此外,本《指引》要求经营者在首页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显示的价格,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虚假或欺诈性的引导。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的管理和自查义务】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明码标价工作的有效落实。
鼓励经营者定期对明码标价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鼓励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的义务】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标价行为进行解释,并对经营者违反本指引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价格的规范与稳定。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消费者告知明码标价行为监督投诉热线,接受消费者对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起草说明 |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 第四章明确了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自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在监督明码标价行为中的职责和权利,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明码标价工作的有效落实,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此要求旨在确保经营者的内部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从源头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 第二十二条要求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作为关键一环,有义务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的稳定。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供了多种监督渠道和方式,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以保障明码标价行为的有效落实。
◉ 第二十六条是法律责任条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条款指明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旨在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同时,本条款并未在上位法之外设置额外的行政处罚,符合合规指引文件的制定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
本指引所称第三方充电服务平台是指通过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将非本企业的充电设施接入自家互联网软件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充电服务体验的平台。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指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指引的效力】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仅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细化完善明码标价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草说明 | 附则及预计影响
◉ 第五章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指引》的解释权和效力。
◉ 第二十九条指出,本《指引》并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细化完善明码标价内容。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指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价格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将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推动深圳市绿色低碳交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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