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稠江街道协同联动,查获一起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案件。
现场查扣加特林、仙女棒、春雷炮等各类烟花爆竹200余箱。
经查,该批烟花爆竹属于李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明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购买外省快递面单,偷偷将烟花爆竹运送至省外后,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接单,再发往全国各地,费尽心思躲避邮政等部门的监管。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被查获的现场为李某某向房东王某某租下的仓库,而房东王某某明知李某某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自身仓库也不符合安全条件,为贪图眼前利益,置自己和周围居民安全于不顾,将仓库以3000元/月的价格出租给李某某。
李某某、王某某,两人自以为找到了各自的“财富密码”,实际上,对周围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房东,将场地出租前一定要掌握清楚租客从事的行业,切莫只收租不管事,不要到“爆雷”了才恍然大悟!同时,对违法行为也不要心存侥幸,背负隐患只图眼前利益,不仅让人日夜难安,最终更将难逃法律的严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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