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是行车安全底线
但仍有驾驶人心怀侥幸
酒后驾车上路
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
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拉萨交警近期查获一批
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
现统一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9日7时12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索***
酒精浓度:119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9日6时59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普*
酒精浓度:131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9日7时7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扎***
酒精浓度:94mg/100ml
案例四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19日8时04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娘热路哈达购物广场路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多**
酒精浓度:118mg/100ml
案例五
查获时间:2024年10月20日6时30分许
违法地点:拉萨市当热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违法人姓名:次**
酒精浓度:121mg/100ml
根据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
饮酒后驾车
醉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当达到醉驾标准
驾驶人将被吊销驾驶证
甚至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饮酒后
可选择“代驾”服务
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 责编(一审):鲍卉
■ 主编(二审):黄永刚
■ 审核(三审):何多庆
▼点击图片,查看往期精选内容▼
●严查“黑烟车”,守护“拉萨蓝”!拉萨交警连续查处12起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霜降至、冬将临,高速公路行车请注意安全!
●暖心警事丨用速度传递温度,拉萨交警一路疾驰为生命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