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原局长,被判刑

时事   2024-11-14 11:53   海南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军一审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据央视报道,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军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田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4岁的田军,曾长期在公安系统任职,2021年11月出任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2023年6月22日在任上落马。湖北省纪委省监委对其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称,他除了存在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还存在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权,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田军案是近年少见的由省级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省级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的厅官腐败案

田军。资料图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67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田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田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田军,1970年10月出生,湖北五峰人。他常年在湖北政法系统任职,曾任当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2020年3月,田军出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跻身副厅级。2021年11月,其转任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恩施州)位于湖北省西南部,全州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辖恩施、利川两市和建始、巴东、宣恩、来凤、咸丰、鹤峰六县。恩施州于1983年8月19日建州,是湖北省唯一的自治州。

履新恩施州之初,田军曾表态,坚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法纪警规,坚决不过“防线”、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自觉纯洁朋友圈,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不做有损党性、有违纪法的事情。 

然而,这名公安老兵不仅踩了纪法“红线”,还突破了执法者的“底线”。

任职恩施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一年7个月,2023年6月22日,田军在任上落马,接受湖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

同年12月底,湖北省纪委省监委对其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称,田军——

  • 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

  • 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违规报销专案工作经费;

  •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 为徇私情私利,任性用权,故意对无罪的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帮助有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何由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省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

田军案备受关注的背后,是反腐败工作中的新变化。

厅官被查的通报中,由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时,省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的案件,较为罕见

一般来说官员涉嫌违纪违法,都是由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之后,才将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田军案,是近年少见的由省级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省级检察院同步立案侦查的厅官腐败案。

田军案有个背景,就是2018年先后审议通过的监察法和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管辖权作出调整。将此前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归由监察机关管辖。

根据新规,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涉嫌哪些罪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来源:南方都市报

审校:方艳

编辑:黄佑轩

审核:刘艳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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