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蓬勃发展,如今的海洋捕捞和海洋养殖都已是司空见惯,这也让海上纠纷随之而来。去年底,海南发生了一起海上“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对簿公堂。近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公平裁决,平息了这起海上纠纷。
案情经过:
渔民驾船驶入非法养殖区,撞毁养殖网箱
2023年年底的某天凌晨,渔民曾妹(化名)驾驶渔船从北部湾海域驶向临高县新盈中心渔港。凌晨2时30分许,途经某渔港附近海域时,渔船不慎驶入海某公司的海洋养殖区,撞毁海某公司28号网箱。事发后,曾妹急忙告知自己的姐姐、渔船船主曾女(化名)。曾女到达事故现场后,向海某公司支付了5000元,用于前期赔偿和将渔船拖离。
随后,海某公司和曾女协商赔偿问题。海某公司表示,该公司网箱内框架扶手损坏,网箱内网衣破损,网箱内7万尾金鲳鱼全部丢失,损失90万元。曾家姐妹认为海某公司是在狮子大开口,当时网箱内并未养殖金鲳鱼,只同意按折旧价格赔偿损毁网箱的损失。双方因此争议不休。
其间,临高县农业农村局查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渔船在航行中瞭望疏忽,未采取安全航速,以致未能提前发现养殖网箱,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同时,该船船长无证驾驶,船员未持证上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海某公司未在养殖区设置灯光安全警示标志,且海某公司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属于非法养殖,也具有过错。在调查中,临高县农业农村局还发现曾女的渔船属于涉渔的“三无船舶”,已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临高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海某公司和曾家姐妹对于事故的发生都具有过错,依据事故发生原因和过错大小,海某公司和曾家姐妹双方的责任比例为3∶7,也就是船方承担七成责任。
随后,临高县多部门介入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过大,曾家姐妹拒绝赔偿。海某公司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将曾家姐妹起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要求赔偿90万元。
法院判决:
船舶方承担7成网箱损失,赔偿3.5万元
海口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临高农业农村局已经查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海某公司和曾家姐妹的责任比例为3∶7,即船方承担七成责任,海口海事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事故造成的海某公司的损失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海某公司在事故海域属于非法养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受损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清洗、修复、更换养殖或者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海口海事法院对海某公司主张的金鲳鱼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
在审理中,海某公司提出赔偿网箱内的金鲳鱼苗的损失。海口海事法院检查海某公司提出的证据发现,海某公司没有具体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网箱内金鲳鱼、金鲳鱼苗的数量,而且从养殖周期看,案涉网箱中存在金鲳鱼的可能性极小,该公司所提出的口供和提供的发票也前后矛盾。海口海事法院不支持海某公司提出的赔偿鱼苗损失。
经海口海事法院承办法官现场查勘,海某公司已修复网箱并投入再使用,虽然海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修复成本,但损失客观存在,结合其市场造价,海口海事法院酌定修复费用为5万元,按照海某公司和曾姐妹的责任比例3∶7进行损失分摊,船舶方应承担3.5万元修复费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参照《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曾妹作为渔船的实际经营人与渔船所有人曾女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海口海事法院当庭判决曾女、曾妹连带赔偿海某公司养殖设施网箱维修费3.5万元。
律师说法:
非法养殖是违法行为,养殖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海洋非法养殖在生活中一直都是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海洋非法养殖是指在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在海域进行养殖活动。该案中,海某公司的养殖行为属于非法养殖,其养殖收益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养殖户的养殖成本性投入属于合法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
符雯妃表示,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养殖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非法占海设施,清理养殖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清理,并由养殖业主承担一切损失。非法养殖者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会对非法养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扣涉案船舶、没收非法占海圈海设施、清理养殖品等等。对于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的人员,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符雯妃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进行养殖、设置非法占海圈海设施、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药品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审校:林声蛟
编辑:王北
审核:敖坤 吴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