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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禁燃禁放区域及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郑学优
一审:张广雯
二审:袁帅
三审:鲍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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