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发布之后,很多战友对其中的“一次性退役金”表示非常关注。
今天,我们就着《安置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结合部队过往具体执行中的具体操作,
给大伙就“一次性退役金”的发放对象、影响因素、增发情形等重要问题,做一个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①退役的义务兵: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
②退役的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强调一下,“自主就业”,不同于“自主择业”。
“自主就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不符合其他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当然,要是符合逐月或者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义务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决定和影响“一次性退役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服役年限。
第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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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第21条第一款,说的很明确,根据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21条的第二款则对“具体标准”的决定部门、调整的时机和因素,进行了明确。
大概就是说,由几个部门综合考量几种因素,进行调整和确定。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
关于一次性退役金的增发,以前就是有规定的。
具体为:
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而最新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增发的情形条件,还对部分增发比例进行了调整。
原来最高是15%,现在最高到了25%。
资料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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