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美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包材、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刘某、范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69851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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