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每年6月为自治区全民禁毒宣传月。《条例》强调,要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条例》明确,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家庭、学校、社会联动,普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标准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重点行业、人群、单位、场所的毒品预防教育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居民以及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条例》强调,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应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条例》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通信、政务新媒体、公共广告宣传媒体等文化服务单位应当适时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刊登、播放、推送禁毒公益广告和内容。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
《条例》还从多个方面对毒品管制作了具体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
来源: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编辑:马安懿
审核:张斌
微信号:xinjiangr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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